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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8 11:40 来源:未知 点击数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6]972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 (一)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应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责任。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维护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原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1年时,应对玻璃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应检查一次;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应进行一次检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原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 (三)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时,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人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四)强化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人做好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工作。 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排查范围 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全省所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均要按要求开展排查。 (二)排查内容 1.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建立、安全维护主体责任落实、日常检修维护制度建立及执行、维护资金到位情况,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竣工图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是否齐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2.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开启门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改装情况,是否发生过坍落、外凸等使用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其它严重危及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情况。 (三)排查方式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自查工作,自查可委托玻璃幕墙原施工企业或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技术单位进行。各地要重点督促指导辖区内高层建筑、商场、医院、车站、机场、学校、养老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流密集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组织开展的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 (四)排查标准依据 1.《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29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4.《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既有玻璃幕墙安全使用性能检测鉴定技术规程〉》(DB51/T5068)
(五)加强隐患整改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陈淮 电话:028-8507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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